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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债手段不合法 寿县两兄弟因非法拘禁他人获刑发布日期:2026-08-10 浏览次数:

安徽网、大皖客户端讯  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, 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债主要求债务人还钱也是应有之事,但为了讨债而使用违法手段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。被告人两兄弟王某甲和王某乙为了讨债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,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。近日,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拘禁案件,以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;以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
法院审理查明:2019年2月19日15时许,被告人王某甲租车到寿县安丰塘镇某村民组找被害人陈某讨债,后将陈某带至寿县双桥镇双桥街道。16时许,王某甲打电话邀来其弟被告人王某乙帮其要钱并限制陈某离开,后王某甲、王某乙又将陈某先后带至寿县某加油站和寿县双桥镇东风大闸处。期间,王某甲、王某乙对陈某进行了殴打。

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:陈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。当日23时许,在陈某家人支付5000元和陈某写下10000元借条后,陈某才得以离开。同时查明: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,均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。另查明:2019年3月4日,被害人陈某出具谅解书,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谅解。
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以其他强制方法,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非法拘禁罪。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系共同犯罪,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,属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